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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审判团 (1983)

警察不懂法律(但自以为是),检查官不明法律(各人能力有别),结果逮到犯人,却控诉无效。根据美国法律(片中述明系美加州法律),若证据非法取得,应判无效,且所得任何证据,今后不得再行采用。 史蒂芬是个年轻的优秀法官,他依法判案(实际上是怕判决被上诉法庭驳回),只得将罪犯当庭释放。但一而再,再而三,眼看法律不够完善(法律只是条文,各条之间皆为漏洞),累累令不法分子逍遥法外,残害百姓,史蒂芬深感良心不安。 后史蒂芬愤而参加一个「地下审判团」之组织,由九位德高望重之法官、非法地主持迟来的正义(象征对法律丧失信念)。不幸,史蒂芬在主持一案时,地下法庭也发生误判(暗示无绝对正义可言),要处死两个“罪犯”(由某一职业杀手集团,分别执行。由于安全考虑,命令一旦发出,就不可能收回)。 史蒂芬不顾老法官劝阻,想方设法要营救两个罪犯。却又发现两人虽于他案罪不至死,但其恶性重大,不可原宥。而两人见行迹败露,一意要杀史蒂芬以灭口。 最后,史蒂芬被一警官所救,二人在室外偷听地下法庭的审讯过程(二人皆对法律失去信念、皆为执法人员。揭发地下法庭斯乃职责,而其职责又有违良知,是两难也)。高明之处,本片戛然而止,留下无尽的省思。